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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16-11-30 09:02:19 | 来源:内蒙古晨报 | 作者:吴博超 | 责任编辑:许浩成
摘要:      昨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施行。

昨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防火责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同时明确经费保障,规范了执法主体等。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林地面积6.6亿亩、森林面积3.73亿亩,均居全国第一位,草原面积13.2亿亩,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22%,防火任务艰巨而繁重。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由总则、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组成,共61条,强化了防火责任,其中,第七条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同时还明确了经费保障,完善了防火专用车辆、电台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出动扑救。

针对此前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警示力度不大的情况,此次修订明确四种33类涉林治安案件由地方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同时结合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条例》将责任的主体落到一个部门,由过去的多头管理,转变成一个主体去管理,并完善了森林草原机构职能职责,以便各级职能机构履职尽责,同时严防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发生,确保防火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成员、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王才旺表示,对于防火责任追究,《条例》中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追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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