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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

2016-09-29 09:29:31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责任编辑:许浩成
摘要:为全面落实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保护草原资源,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政府印发了《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所有草原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为全面落实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保护草原资源,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政府印发了《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所有草原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办法》共19条,主要规定旗市区政府和苏木乡镇政府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嘎查村委员会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实行目标化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旗市区两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监督主体,强化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督查和指导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的衔接机制,对没有达到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的,视情况扣相应资金;加大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责,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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