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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森林草原防火立法推进大通生态文明建设

2015-10-15 16:15:34 | 来源: 青海日报 | 作者: 兰生财 袁超明 | 责任编辑: 许浩成
摘要: 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批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条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县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批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8月21日,大通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大通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公布施行会议,标志着我省首部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从9月1日起施行。

“《大通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宋维林如是说。

防火形势严峻

立法迫在眉睫

大通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30.9万亩,草场面积269.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8.1%,居全省之首。境内有着鹞子沟、察汗河、娘娘山、老爷山等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大通牛场、大通牧场等连片草原区,是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基地,生态地位重要,被誉为夏都西宁的“后花园”。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工程以来,全县森林草原内的可燃物载量剧增,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2012年至2014年,全县共发生森林草原火灾102起,过火面积达1545亩,损失近100余万元,且有逐年增加之势。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有效管理,群众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还比较淡薄,人为火源数量有所上升,森林草原火灾管控难度不断加大。

“大通县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异常艰巨,形势不容乐观,林业、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森林草原防火执法工作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打击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办法,没有形成对违法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森林草原生态效益,确保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强化人民政府对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置力度,制定符合大通实际的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对制定《条例》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大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马文义可谓“一针见血”。

发挥主导作用

立法民主科学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指出,“大通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立法工作一定要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下功夫,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认真听取省、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农牧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使条例更加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和大通县森林草原防火实际,为大通县生态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确保《条例》质量,做到立法科学民主、程序合法、内容规范,根据大通县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立法计划和全县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于2014年8月4日,召开立法工作动员会,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依据《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立法内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修改,完成了《条例》初稿,并分别向相关专家征求了意见建议。11月6日,县人民政府邀请省人大农牧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市林业、农牧厅(局)负责人,省、市政府法制办专家、法学教授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论证。同时,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深入全县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乡镇进行调研,就《条例》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建议达9次。在《条例》立法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加强与省人大农牧委员会的联系协调,积极主动争取省人大农牧委员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省人大农牧委员会高度重视,给予积极关心和支持,多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审查,使《条例》逐步完善、成熟,今年1月9日,省人大农牧委协调省人大法制委及相关专家、省人大法律咨询组成员进行研讨论证,最终形成了《条例》审议稿。在经大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于2月12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正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权责明确清晰

管护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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