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式修复不可取,草原生态保护“欠账”怎么还?郑锦春提案献策

发布时间:2021-03-08 14:05:14丨来源:中国网草原频道丨作者:王金梅 苏文彦丨责任编辑:苏文彦

九年履职一直关注北疆生态保护的全国政协委员郑锦春今年两会带来一份题为“加快《草原法》修改,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的提案”,建议多维度探索草原保护新机制。

中国网3月8日讯(记者 王金梅 苏文彦) “保护好内蒙古生态环境,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对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再次强调。 

3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的审议(摄影: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

面对内蒙古草原保护存在诸多历史欠账,《草原法》相关内容滞后,生态修复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九年履职一直关注北疆生态保护的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今年两会带来一份题为“加快《草原法》修改,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的提案”,建议多维度探索草原保护新机制。

郑锦春说,当前全国上下积极推进林草深度融合,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到“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稳步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内蒙古党委认真落实、部署开展林草专项整治行动,“草资源”进入草原生态保护范畴,草原工作重心从服务畜牧业转向服务生态,将实现从“求生存”到“求生态”的历史性转变,这些利好为草原保护带来重大机遇,让人振奋。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参加2021年全国两会,接受媒体的视频采访

郑锦春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在草原生态保护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近半个世纪没有开展国家层面的草原普查导致草原资源底数不清,《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在管理手段、处罚力度、修复措施等方面存在滞后,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投资标准低、机制不健全,草原生态监测评估体系、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薄弱等,不能满足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新需要。

为此,郑锦春建议:

一是尽快修订《草原法》。将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草原“三权分置”等入法,细化制度,实现全过程管控;实施草原用地项目预审、征占用总量控制,严格管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入保护红线,严禁各类不合理开发。 

盛夏的内蒙古扎鲁特草原(摄影:科尔沁夫)

二是完善草原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守基本草原生态红线,探索制定征占用草原准入条件和定额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严禁随意改变草原用途。健全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建立以草原自然公园为主的草原生态保护新机制。科学核算草原生态价值,完善草原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草原执法司法,落实“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司法保护模式。

三是探索草原修复模式。坚持尊重自然,恢复优先,不搞“破坏式”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专业施策,不搞应急式修复;坚持科学规划布局,不搞“一建了之,一年了之”的“半拉子”修复,实现草原“创伤”精准修复、专业修复,积极探索草原生态修复新模式。

四是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要求,借助第三期草原补奖政策,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并将其作为草原保护的根本制度和生态修复重要举措。 

2019年12月,内蒙古检察院首发公益诉讼白皮书,以司法力量“守护好这一方碧绿、一片蔚蓝”

郑锦春还建议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将公益诉讼单独立法,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立法体例,最大程度释放公益诉讼制度活力,通过公益诉讼更好地守护社会公共利益、回应民生关切。

据了解,近年来内蒙古不断加大生态保护办案力度,发力用好公益诉讼武器,2020年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289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899件。通过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创新“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化治理等方式,内蒙古检察机关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打造内蒙古特色检察公益保护机制,铸造“斩污”利剑、打造坚韧护盾,以司法力量守护好这一方碧绿、一片蔚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