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开始,国家在内蒙古等主要草原畜牧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这项政策覆盖了广大草原牧区,促进草原生态修复的同时影响着众多牧民生产生活。”全国政协委员刘新乐说,“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补偿标准不高、补贴方式不合理、资金发放方式存在漏洞、补奖区域调整滞后、后续产业扶持资金不足等问题。”
为此,刘新乐建议国家加快修订《草原法》,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建章立制工作;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补奖标准递增机制和差别补奖机制,按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等级草原制定不同补奖标准;调整补贴发放方式,继续采用标准亩系数分解草原奖补资金的同时,逐步实现从按亩补贴向按生态成效补贴过渡,建立牧区“参与式草畜平衡管理”模式,把补奖资金的分配权交给牧民大会,推动牧民由“要我平衡”向“我要平衡”转变;优化补奖成效评价,建立以草原生态指标变化为考核依据的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将评价指标由“超载率”改为“草原生态综合恢复率”,推动由按“畜”评价向按“草”评价转变;探索“以保代补”政策,建立草原畜牧业干旱指数保险制度,涉及使用不同草原类型区的保险产品,将10%的补奖资金转化为草原畜牧业干旱指数保险资金,建立市场化的草原生态保护机制。
(原标题:刘新乐委员: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要按“草”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