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河北省草原条例(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对草原的权属、规划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资源调查,对草原基本状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对草原进行等级评定。
今年5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并在坝上草原地区召开座谈会,征求地方政府、人大代表、草原承包户等各方意见,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对草原的定义明确为“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其他草地”,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制度,划定草原生态保护红线,逐步建立和实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恢复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
在草原的承包经营及经营流转方面,草案规定,鼓励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可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协议需向发包方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在草原上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规定中,草案将其分为需依法批准才能进行的行为和完全禁止的行为,并针对不同行为进行分别处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草原上从事建房、建窑,挖砂、采石、剥取草皮,采集甘草、麻黄草等野生植物,建设旅游设施、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禁止在草原上开垦基本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毁坏围栏、防火防灾等草原设施,在禁牧、休牧草原上放牧或者超载过牧,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违反法律、法规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
此外,草案还对草畜平衡制度、草原生物灾害监测、资金投入管理、专项恢复治理、人工草地建设、工程设施审批等作出规定,并对相关违法责任予以明确。
本报讯 见习记者周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