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天然草原13.2亿亩,占全国草原面积的22%,占全区国土面积的74%。在内蒙古,草原兼有生态与生产两大功能,加强草原保护修复,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农牧民脱贫致富、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上世纪50年代,内蒙古启动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目前,全区天然草原植被盖度已从本世纪初的30%提高到44%,草原生态退化趋势实现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创造性地运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在草原经营体制上进行了探索和实践,释放了草原保护建设活力。
1984年,内蒙古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解决了人吃牲畜“大锅饭”问题。1996年,全面实施了草原“双权一制”,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坚持30年不变,有力推动了草原承包责任制落实,解决了牲畜吃草原“大锅饭”问题。2002年,深化草原“双权一制”政策,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的草原全部承包到户或联户,解决了部分草原“无主”问题。2014年,在全国率先完善和落实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解决了草原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问题,全区共落实草原所有权10.6亿亩、承包经营权9.6亿亩。
全区持续推动用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保护草原。1984年,《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出台,成为我国第一部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地方性法规。《草原法》颁布实施后,内蒙古先后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此同时,建立了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形成了“一法两条例两规章”为主体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1983年,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建立了全国首个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此后,内蒙古不断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目前,全区共有执法机构107个、专职执法人员1876人,形成了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执法体系,以及旗县办案、盟市协调、自治区监督的草原执法网络体系。
近年来,内蒙古围绕生态保护和质量效益型畜牧业发展需求,狠抓围栏封育、飞播牧草、草田轮作及牧草良种繁育等基础建设,坚持适地适种、良种良法开展人工种草,走上了良种化、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人工种草从1980年的785万亩提高到3000万亩,有效减轻了天然草原压力。
上世纪70年代起,内蒙古不断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控。进入本世纪,全区依托3S技术建立起四级监测预警体系,通过大型机械和飞机作业及专业化防治等措施,实现5000万亩草原的防控能力。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内蒙古草原资源遥感调查、监测技术和成果运用等信息化建设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采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全球定位技术,结合地面调查,内蒙古先后于1980年、2000年、2010年和2016年开展了草原资源详细调查。2000年以来,全区每年对草原植被盖度、长势和产草量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布草原资源调查与监测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通过创新“标准亩”“四到盟市”“保底封顶”“奖惩挂钩”等多项措施,内蒙古有效落实草原补奖政策,投入资金460亿元,覆盖10.2亿亩草原,140多万户、490万农牧民受益。与2010年相比,天然草原超载率下降11个百分点,平均植被盖度提高7个百分点,草原“三化”面积减少671万亩。
70年来,内蒙古草原生态整体恶化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重点生态治理区明显好转。站在“进则全胜,不进则退”的关键期,内蒙古对草原的未来已有规划:到2020年,草畜动态平衡基本实现,天然草原放牧压力得到基本缓解;到2035年,退化天然草原得到全面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恢复到上世纪80年代最好水平;到2050年,草原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功能多样,人草畜和谐共生,生态环境绿色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