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办法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

发布时间:2019-02-13 17:57:31丨来源:兰州日报丨作者:赵万山丨责任编辑:苏文彦

甘肃要求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填湖泊、填湿地开垦耕地。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缴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缴纳。

  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办法》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补充耕地不能实现粮食产能或“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采取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开垦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耕地开垦费按照“谁批准、谁收缴”的原则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缴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缴纳。涉及耕地开垦费征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立项论证审查工作

  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踏勘、论证审查等工作。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填湖泊、填湿地开垦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不得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

  鼓励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明确拟占用耕地的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县、市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申请一并报批。

  建立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构建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市调剂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建立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制定指标交易管理规定。县级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市级政府在市域内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省政府在省域内调剂补充。易地补充耕地的,应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在补充耕地交易平台上合理交易。跨市域易地补充耕地的,需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可进行承诺

  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可对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进行承诺;其他建设项目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可对通过提质改造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进行承诺。各类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原标题: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