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湟鱼在整个青海湖生态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是《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明令禁止捕捞的鱼类。受利益驱使,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11月9号上午,青海省首例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西宁一审宣判。
今年6月29日晚11点,被告人王某某与两名同伙驾驶车辆携带冲锋舟、网具等作案工具,在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上捕捞青海湖湟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收缴湟鱼237.5公斤。
法庭认为,被告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与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承担等同于其捕捞数量的湟鱼鱼苗在青海湖的放流费用11875元,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其同伙松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
湟鱼学名青海裸鲤,早在多年前被纳入《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是明令禁止捕捞的鱼类。青海湖湟鱼是青海湖生态系统的核心物种,过度捕捞将导致青海湖生态系统崩溃。因此保护青海湖湟鱼是保护青海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
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副局长张保太说:“此案是我省首例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取得了社会公益界的大力支持,增加了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更有利于我们今后的执法工作,为推进青海湖渔业资源恢复提供了更大的法律支持。”
(原标题:青海首例涉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 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