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入户调查工作
宁夏草原自2011年2013年分别两次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征收试行标准,对于宁夏草原区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不断强化草原征占用管理,减少随意征收征用、使用草原行为,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和加大草原植被恢复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试行期满。自治区物价局、宁夏草原监理中心就重新核定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正式明确宁夏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和收缴办法。
通知规定,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温性草甸草原类2600元/亩,温性草原类草原220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类、温性草原化荒漠类1800元/亩,温性荒漠类1400元/亩,该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