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自2016年试点以来,已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截至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生态环境部认为阶段性目标已经完成。
11月25日上午,生态环境部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摄影:韩琳)
据了解,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开始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6年在全国7个省市实行部分地方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试点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别涛表示,试点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省一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包括北京、重庆这样的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的磋商、调查鉴定评估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的文件。各地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别涛指出,各个地方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都是以案例实践为重要抓手来推进改革,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矿区、草原,例如社会关注的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生态破坏案件,正在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建设等相关情况(摄影:韩琳)
别涛强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规范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的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奠定了实践的基础。
别涛说,具体表现有五个方面。一,在国内法律方面,2000年5月份通过的《民法典》及5部专项法律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机制。《民法典》有专章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包括相关的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将改革的成果纳入国家法律的内容,从实体化角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在党内法规方面,2019年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该规定第24条明确: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督察组将移送省一级的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索赔。吉林、新疆、安徽等13个省级的生态环保督察办法中,专门规定了督察与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特别是第二轮以来,都公布了典型案件。
三,上海、河北、安徽等19个省份在地方的生态环保立法中已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制。上海市的环保条例第90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之外,如果造成了生态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司法解释明确了诉讼的规则。2019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行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了行政责任追究处理之外,对于造成公共的、公益的、国家的生态环境损害应该由政府出面索赔。先是平等磋商,磋商好了达成协议,请法院确认执行;如果磋商不成,直接进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据了解,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占了很大部分,占有很高比重。
五,关于资金的管理,2020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的具体的规则。
“祁连山矿区的修复正在进行之中,地方提出3年规划,欢迎大家3年之后再去跟踪监督,我们也将会密切跟踪。”别涛特意告诉在场的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