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主要粮食作物种子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品种选育还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狭窄。这种局面如果不改变,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万建民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教授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开幕,种子法修正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此次修正旨在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延伸保护环节,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
修正草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建议加强源头创新,提升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教授万建民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国内近年来主要粮食作物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修饰性品种比较多,简单说就是品种选育还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狭窄。这种局面如果不改变,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刘振伟介绍,此次修正重点在于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为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草案体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不再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
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修正草案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77个成员中,有68个已经实行这一制度。
万建民表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从“初出茅庐”到将逐步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上升到法律层次,20年来,历经多次修改调整,种子法正不断完善。在引导、扶持和促进我国种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做优上,种子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和法律责任
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修正草案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为保护种子市场正常交易,增加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修正草案规定,不知道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能证明该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强化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防止携带疫病果树种苗流入市场,修正草案明确,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种子生产,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追究法律责任。”刘振伟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