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最高利益,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作出具体规定,并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丰富经验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条例对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法治宣传周”,以及树立培养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等作出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萨仁表示,长期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守望相助、团结奋斗,赢得并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出台条例,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55个民族共同生活的内蒙古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付诸实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