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织密野生动物保护“安全网”

发布时间:2020-08-05 16:35:14丨来源:内蒙古日报丨作者:章奎丨责任编辑:苏文彦

近年来,尤其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部门结合疫情防控,从各环节同步发力,织就了一道野生动物保护“安全网”。

“我认为很有必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近日,内蒙古赤峰市邮政管理局局长李彬专程到赤峰市检察院征求意见建议并作出表态。

李彬的这次专程来访,还要从年初赤峰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通过微信交易方式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平原蜥蜴犯罪案件说起。针对这起案件,赤峰市检察院向赤峰市邮政管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提醒完善寄递业务监督检查。

这是内蒙古在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各部门联防联控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尤其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部门结合疫情防控,从各环节同步发力,织就了一道野生动物保护“安全网”。

联防联控 斩断“黑手”源头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出台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了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停止办理涉及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对全区各类野生动物养殖户、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花鸟市场等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场所进行隔离封控管理。

全区各地加强了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巡护和看守,加大野外巡查巡守力度。开展了全区候鸟护飞行动,出动人员3000多人次,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等地成立了6支志愿者护飞队,守好野生动物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全区各级森林公安积极行动,共查获野生动物案件27起。

2月中旬,乌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在龙游湾湿地的芦苇荡里有人猎捕野生动物狗獾。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后,将违法嫌疑人郭某某带回进一步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总队长赵玉和说,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郭某某法纪意识淡薄,顶风作案,行为恶劣。乌海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其从严从重处罚,郭某某被处以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并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联合市场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海关等部门,严查非法经营加工利用等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出动警力115749人次、检査野生动物活动区域13520处、重点市场场所5882处、野生动物繁殖场所3558处、餐饮场所7262家,清查各类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220余万头(只),对218家涉野生动物经营场所作出暂停营业处理,共查处野生动物案件79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84名,收缴野生动物730头(只)、野生动物制品48.01公斤,收缴自制枪支1支、弩1把、半自动步枪1支、交通工具5台。

阻断流通 砸碎交易链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在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出台后第一时间开展了农贸市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全区47家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家养野生动物的养殖场户排查监测和封控隔离。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自治区林草局联合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集贸市场、农产品市场、古玩市场、车站、餐馆饭店、皮毛收购门市部等为重点开展检查,坚决禁止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餐饮单位是野生动物违法的重要终端,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从加强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入手,严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野生动物市场监管专项执法行动,会同林草和森林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査处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针对周未市场交易活跃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周末执法行动,在周末深入集贸、宠物、旅游等市场和门店,进行明察暗访和突击检查,并抽调专人成立专项督查组赴重点盟市、旗县(市、区),对集贸市场、餐饮单位、古玩市场、特色产品店等进行检查,坚决打击网络经营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向全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发出告诚函,指导第三方平台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出倡议,坚决不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及制品,删除相关线上宣传内容,对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野生动物等信息一律做下架、屏蔽、删除处理。

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还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印发10000多份《关于大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张贴于大型重点市场,与餐饮服务单位签订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承诺书6295份,承诺不进、不销野生动物及制品。

严惩犯罪 筑牢司法防线

为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首批7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内容涉及非法猎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多个罪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并被判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

4月22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某伙同妻子包某使用自制捕鸟粘网,捕猎42只斑翅山鹑,在家中封冻欲食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包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规定,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班翅山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魏某和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车辆予以没收,拍卖后依法上缴国库。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及严肃办理相关案件,架设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高压线,加强同类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防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区开展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活动。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注意到辖区别林户甸子湖对野生候鸟的特殊意义,及时就野生候鸟保护工作展开实地调查走访,提出建议。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详细了解了候鸟的种类、栖息时段、周边环境保护、有无猎杀情况、采取哪些保护措施等情况,并采用无人机对湖中野生候鸟和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取证,实时回传至公益诉讼指挥调度平台,以达到最好的取证和固定证据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还陆续发布了“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加强同类案件的警示教育,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司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