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长江流域实行10年全面禁捕

发布时间:2020-08-01 21:09:31丨来源:西宁晚报丨作者: 丨责任编辑:苏文彦

青海省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青海省境内长江干支流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近日,青海省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将通过“宣传引导、执法监督、增殖放流”等措施,严厉打击青海省长江流域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确保各项禁捕政策落地。禁捕范围包括: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青海省境内长江干支流。涉及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玉树州玉树市、曲麻莱县、治多县、称多县,果洛州班玛县、达日县上下红科乡,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到2030年青海省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得到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据了解,此次禁捕范围为: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青海省境内长江干支流(沱沱河、楚玛尔河、当曲河)及所属湖泊,大渡河(玛柯河)在青海省境内干流河段,涉及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玉树州玉树市、曲麻莱县、治多县、称多县,果洛州班玛县、达日县上下红科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玛柯河重口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沱沱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楚玛尔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玉树州烟瘴挂峡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另外,今后青海省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捕范围。禁渔期间,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依法办理相关捕捞手续。目前,青海省已经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并发布本辖区内禁捕通告,明确禁捕区域范围、禁止作业类型、禁捕时间以及法律责任,并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禁捕管理实施方案。

全面加强禁捕执法监管为了强化禁捕执法监管,全省渔业部门将联合各部门将按照“责能匹配、属地为主”的监管原则,尽快建成与长江禁捕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渔政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分级分类配备无人机、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装备,改善一线执法装备条件。用五年时间推进长江重点水域视频监控、雷达、遥感等现代信息化平台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采集与传输、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远程监控、在线监测等手段,增强执法监管效能。

根据长江禁捕工作实际,积极推进长江禁捕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重点突出区域协作、联合执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补偿等制度建设,加大对涉渔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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