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11月20日印发通知,正式发布《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决定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近年来,我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不断拓宽,资金规模有所增加,但仍存在资金来源单一、使用不够精准、激励作用不强等突出问题。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将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美丽中国建设为目标,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重点,以提高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整体效益为核心,在全国选择一批试点县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工作,创新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转变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升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实现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
试点主要有四大任务,创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统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方式。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加强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完善重点流域跨省断面监测网络和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合作方式。发展生态优势特色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以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为特色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厘清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明晰资金筹集渠道,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为从国家层面出台生态补偿条例积累经验。
根据《试点方案》,将在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福建、江西、贵州、海南四省,以及我国率先建立跨省流域补偿机制的安徽省,选择5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县应在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优先选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
(原标题:《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印发 将在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选择5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