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志鸥:全面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 推进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5-31 16:32:53丨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丨作者:丨责任编辑:苏文彦

6月1日,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

6月1日,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各级林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力做好湿地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辽河口湿地红海滩景观(摄影:杨玉萍)

一、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多次赴湿地实地考察,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湿地保护法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制度设计、措施规定上,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原则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又一项重大标志性成果,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夯实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础。

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举措。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调洪蓄水、净化水源、储碳固碳、调节气候等独特的生态功能,可以产出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生态产品,被誉为“地球之肾”,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着重要支撑。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和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战略举措,是推动绿色发展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法治保障。长期以来,由于对湿地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加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界定,过度利用甚至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修复面临诸多挑战和压力。湿地保护法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界定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范围边界,确立了湿地保护和利用制度体系。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有利于更加系统更加科学地保护修复湿地,引导和规范湿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

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引领全球生态治理的重要行动。多年来,我国深度参与湿地公约事务和国际规则制定,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球湿地保护修复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以更大力度保护修复湿地,有利于全面增强我国履约能力,引领国际湿地保护,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彰显大国责任担当。

黄河口湿地入海口美景(摄影:寸雪萍) 

二、准确把握湿地保护法的精髓要义

湿地保护法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用7章65条的篇幅对湿地的定义及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林草部门要认真学习湿地保护法的基本内涵,深刻领会其精髓要义,特别要全面准确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在原则和理念方面,要求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湿地修复要以自然修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开展湿地保护修复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依据水资源禀赋科学施策。我们要正确把握湿地保护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通过创新管理监督机制、保护修复模式、合利理用方式,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真正用法治的方式保护大美湿地,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制度建设方面,明确林草部门负责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要求建立部门协作、总量管控、分级分类管理、用途管制、保护修复、调查评价、监督检查、生态补偿等制度,构成一套有机联系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我们要切实履行湿地保护修复主管部门责任,对标对表湿地保护法确立的制度要求,尽快梳理出需要制定和完善的配套制度,一项一项列出时间表、明确路线图,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确保推出的制度措施有用、管用、好用。

在系统性保护方面,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并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进行分类保护,并区别不同湿地类型明确修复要求。我们要研究制定政策和相关管理措施,分级分类保护修复好湿地,特别是对重要湿地要采取更加有力的保护和监管措施,确保湿地保护修复更加科学有效。

在科学利用方面,强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并不是不要利用,而是要在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利用活动,推动湿地保护修复真正走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我们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既要最大限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也要充分考虑湿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有效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做到保护与利用“双赢”。

在责任落实方面,要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压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同时,还规定了十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特别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为依法打击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要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做到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严肃惩处,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执行到位。

三江源国家公园长江源园区(来源: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

三、全面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

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湿地保护修复全面法治化的新纪元。林草系统要坚决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全面贯彻实施好湿地保护法,确保湿地保护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行稳致远。

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全国林草系统将启动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大学习大研讨活动,将湿地保护法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干部教育培训、“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学习研讨、培训交流,让林草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掌握湿地保护法的核心要义和基本要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湿地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推动湿地保护法不断深入人心,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建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当前要尽快出台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方案,并将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修订《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国家重要湿地管理办法》,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湿地分级保护体系。推动制定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征收标准及资金用途。指导各地对照湿地保护法,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修订,共同完善湿地保护法治体系。

全面保护修复湿地。加快编制出台《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明确湿地保护修复的主要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强化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抓好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编制审批以及湿地修复验收、后期管理、修复效果评估,对重要湿地修复实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大泥炭沼泽湿地、红树林湿地等保护力度,沿海各有关省份要全面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继续指定一批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抓好湿地类型的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认真落实好湿地恢复费制度。

科学利用湿地。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湿地利用活动的监管,避免改变湿地自然状况,切实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强化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的分类指导,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指导协调地方政府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通过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湿地的科普教育功能,积极开展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让社会公众走进湿地、亲近湿地、珍爱湿地,让湿地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共建共享共护的绿色空间。

完善湿地保护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林长制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统筹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对湿地保护的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和单位要及时约谈通报。要推动完善湿地行政执法机制,开展行政执法、协同执法、联合执法,特别要敢于较真碰硬,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乱垦滥占湿地现象。

强化湿地保护支撑保障。要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湿地恢复费等制度,鼓励开展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持续组织开展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工作,动态掌握全国湿地资源“家底”。开展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安全等关系的研究,加强湿地修复关键技术攻关。制定出台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完善湿地标准体系。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关志鸥,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原标题:国家林草局局长关志鸥:全面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 推进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