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吹响党史学习教育“集结号”

发布时间:2021-08-06 17:20:00丨来源:中国网草原频道丨作者:于慧东丨责任编辑:苏文彦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精心谋划推进,围绕“五个结合”吹响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集结号”。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精心谋划推进,围绕“五个结合”吹响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集结号”。

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党建相结合。该院检察长为全院干警讲授《从党史中汲取智慧,走好新时代长征路》专题党课,全体干警围绕党课精神开展专题研讨,撰写体会文章121篇;先后邀请3名区委党校副教授讲授专题党课,组织干警聆听党史专题讲座、观看爱国主义影片、全员参与“百年有我·万名党员有话说”活动等,进一步锤炼干警朴素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实践性和亲历度;组织到党员干部教育馆实地参观,引导干警深入了解党史和检察史;结合中检网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修班开展第二次政治轮训。注重创新拓宽学习宣传媒介,在“科尔沁检察”公众号开设“红色记忆.建党100周年”“红色记忆·听我来讲巾帼英雄故事”栏目、推送“应知应会口袋书”,截至目前已推送55期,为党史学习教育顺利开展打牢思想根基。

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以史为师,提升政治“三力”,把党史学习教育贯穿检察队伍建设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作为,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把稳方向之舵,夯实担当作为;以史为镜,健全内部监督,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坚持刀刃向内,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整治“四风”,坚决杜绝“灯下黑”;以史为鉴,铸就检察铁军,学习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作风,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不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严格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业绩考核等手段,加强司法办案的全程监督,着力规范日常司法行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教育整顿相结合。思想发动全覆盖“促查”,树牢起步就严“风向标”。先后组织召开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查纠整改全体会议10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会议7次,开展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宣讲4次,引导全院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心理状态投入自查自纠;谈心谈话全链条“帮查”,筑牢理想信念“防火墙”。在落实“五必谈”范围和八项谈话内容的基础上,拟定《谈心谈话“五必谈”十九个方面必谈提纲》。截至目前,共开展谈心谈话216人次,制发“致干警及家属的一封信”140份、“致离退休干警的一封信”50余份,干警初谈覆盖率达100%;自我剖析全方位“自查”,打出查纠整改“组合拳”。坚持以上率下,班子成员带头检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实分管部门自查填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带头自我剖析,履行领导责任,严密组织部门干警自查自纠,切实做到自查自纠全面见底。

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检察业务相结合。注重将党史学习教育与开展检察业务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开展“降低刑事发案率”专项行动,先后联合公安机关召开刑事诉讼工作联席会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推进工作会,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效;以办案组织为基础,打造“三位一体”专业化办案团队,有效破解工作难题,构建刑事检察工作新格局;积极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核查工作,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目前已对11起案件进行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出台《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式”“精准化”检察服务;围绕通辽市检察机关“人民群众接待周”活动,接待群众来访16件20人次,全部回复,群众满意率100%;开展“守护北疆草原林地”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检察力量。

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为民办实事”相结合。在检察为民办实事上下功夫,与司法局对接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提高值班律师的覆盖率、参与率、满意率;全力解决当事人合法诉求,办理的一起针对老年人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承办检察官沟通协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全部涉案款147万元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对一起民事执行案件进行深入了解,通过走访沟通,促成法院成功调解,当事人撤回执行监督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邻里关系重归融洽;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开展二次供水调查走访活动,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水安全;持续推进“复苗工程”建设,未检团队组织小学生参观法治教育基地,走进6所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护航未成年人成长;坚持少捕慎诉慎押,通过公开听证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1-4月不批捕率28.85%、不起诉率22.6%,同比分别增长5.02%和11.14%,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文:于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