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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出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11 10:37:57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责任编辑: 许浩成
摘要: 近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印发了《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旗县市(区)建立草原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仲裁机构,开展法律法规咨询、纠纷调处和仲裁,明确了流转纠纷解决途径。

近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印发了《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保护优先、依法自愿有偿、适度规模经营和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原则;流转方式中除《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等流转方式外,根据锡林郭勒盟实际,增加入股方式,丰富了流转形式;流转合同标明了双方姓名、住所、流转草原四至界限、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方式、用途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统一规范了流转合同文本;流转程序中明确建立盟、旗县市(区)、苏木镇(场)三级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合同签订、资产评估、信贷支持、登记备案等服务。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源头监控流转全过程,预防流转引发的破坏草原行为和矛盾纠纷的发生;监督管理中强化了打草场流转、工商企业流转草原行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并规定旗县市(区)建立草原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仲裁机构,开展法律法规咨询、纠纷调处和仲裁,明确了流转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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