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完善保护措施
坚持不懈地落实、完善对民族文化艺术资源和文化生态的保护措施,是保护草原文化艺术资源及开发利用的关键。草原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法律保护、政策保护、抢救保护、管理保护这几个方面。
(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世界地质公园 )
法律保护要在全民族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以《文物保护法》、《版权法》、《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将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作为搞好法制建设和强化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全民族保护文化艺术资产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制氛围,形成保护文化资产人人有责的良好的社会风尚。要健全文化与公检法司密切协调的法制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文物古迹、盗掘古墓、走私贩卖文物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以保护文物古迹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为重点,对草原各地区的古城、古塔、古文化遗址等一切历史遗存,按辖区按级别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做到有明确的保护区域、保护标志、保护组织和保护人员,从而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防范提供坚强保障。与此同时,应抓紧制定和颁布民族民间艺术和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依法保护民族民间艺术家、作家、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保存文化遗产、进行继承创新的积极性。 政策保护要制定和完善保护草原文化艺术的相关政策。全面加强草原地区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国办文化机构网络的建设,确立按国民经济增长比率增加国办文化投入的文化经济政策,从而使国办文化不断巩固基础、完善设施、扩大规模,使其健全和强化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能。对于保护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艺术做出贡献的人员,应当大力宣传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随着经济建设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有计划地兴建民俗博物馆、民族民间艺术博物馆、民族工艺博物馆等一批旨在强化保护利用的草原艺术专业单位。同时,要本着开放、开明、开发的原则,充分调动与发挥社会各部门和人民群众保护草原文化艺术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藏宝于民”的措施,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的各类收藏家,兴办小型多样的民营收藏馆、室及其展览活动。同时,要持续不断地搞好各民族民间艺术的普查、搜集、整理,健全艺术档案的管理、修志、编书等工作,使我国的民族艺术宝库,一代一代地永久保持下去,并使其价值不断增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