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8-10-17 22:18:05丨来源:中国网草原频道发丨作者: 丨责任编辑:苏文彦

2016年以来,内蒙古通辽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确立了“先行先试,整体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思路,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基础性重大改革,夯实司法公正的体制基石。

2016年以来,内蒙古通辽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确立了“先行先试,整体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思路,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基础性重大改革,夯实司法公正的体制基石。

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经过笔试面试两轮考试和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改革前的24名法官中,有19人顺利通过选任成为员额法官。组建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新型审判团队19个,开启了全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了审判资源的配置,保障了审判权公正的高效行使。今年还将在认真开展好第二轮法官入额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推进院庭长办案机制常态化。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机制,明确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和范围,特别明确由院长、副院长负责审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包执行团队办理执行案件。作为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的重要环节,院庭长亲自开庭示范,调动了广大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增强钻研业务的自觉性、主动性,有效地推动了庭审水平的整体提升。

全面落实法律文书签发制度。按照“谁审理、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法律文书审核签发制度,还权于合议庭、独任法官: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字,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出台实施《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明确了基本原则、考核对象、组织机构、各类人员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及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对奖惩分值进行了细化量化。成立绩效考核考评工作委员会,对干警各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考核,按月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通报,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合理化、规范化,充分调动了员额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加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设。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和涉诉信访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加大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将评查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和绩效考核范畴;定期召开发改案件评析会,从程序公正与事实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等方面进行对所有发改案件进行逐一评析,分析原因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教训,确保案件质效。

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出台《副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副院长、庭长在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职权,实现主审法官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刑事监督权的全程留痕、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细化《关于落实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的实施办法》,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利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形成了规范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